判决指出,宋男为北部某大型医院的主治医师,今年6月间休假返回家乡期间,接获医院通报他的一名病患休克急救,宋男于6月19日凌晨开车走国道一号返回台北途中,在北上117.7公里处被测速照相机拍到行驶时速高达161公里。

国道公路警察局开单举发宋男超速案件,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罚宋男吊扣汽车牌照6个月。宋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宋男主张,他因病患休克急救,急欲返院处理,内心焦虑未顾及道路速限,是因避免他人生命、身体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他愿意接受罚锾及道路安全讲习处分,但因工作所需,于夜间或外县市无大众交通工具可使用,希望撤销原处分。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行政罚法虽然规定遇到紧急危难状况时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避难行为的目的须适当、所采取的措施应属唯一且必要,也应该应选择造成损害最小的方式为之。

北院表示,宋男当时驾车时速高达161公里,已逾该路段时速61公里,将导致视野大幅变窄、心理趋于紧张,对前方突发的状况难以即时、准确、妥善处置,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损害实难以估计。

北院认为,当时宋男虽有紧急危难的状态存在,且客观上出于不得已,主观上也出于救助的意思,但采取的措施并非唯一且必要,也未选择造成损害最小的方式为之,难认符合比例原则,判决宋男败诉。全案可上诉。(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