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陈姓男子疑似对被害女子产生爱意,今年6月9日、13日、14日早上7时许多,均骑机车尾随被害人到她工作的超商,还在超商外徘徊、观察,直到被害人打卡下班后才离开。被害人发现后感到很不安,6月14日下班后向丰原分局报案,警方以书面告诫陈男,禁止他再对被害人跟踪、骚扰。
不料,陈男不但未理会,同月22日仍骑车尾随被害人,甚至拿出手机对她拍摄。被害人吓了一跳,再次向警方报案。
陈男到案后坦承尾随被害人,辩称是因为对被害人身上的香水味吸引,感到好奇。检察官认定陈男已违反《跟踪骚扰防制法》第18条第1项跟踪骚扰罪,将他起诉,最重可处1年徒刑、并科10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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