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住户捡走资源回收区的旧行李箱
判决指出,苏女住在凤山区一知名社区大楼,身兼管委会委员,去年5月12日清晨6时许,在大楼资源回收区看到一只被住户丢弃的行李箱还堪用,就顺手捡回家自用。
社区管委会其他委员发现苏女行径后,劝导她不要这么做,因为大楼的资源回收物是由民间团体或慈济免费帮忙处理,这些资源回收物的剩余价值权当业者的补贴,因此如果大楼的回收物都毫无价值,会影响处理团体无偿协助的意愿。但苏女听完觉得自己让废弃行李箱延续使用年限也没错,对管委会的劝告不理不睬。
管委会提告 苏女觉颜面无光也反告
管委会因此开会完决议,指苏女身为管委会委员,却多次侵占资源回收物、屡劝不听,经决议后要求苏女一周内签立切结书、道歉并公告,还要她「做错事应勇于承担」,若一周内未履行就会提告。
管委会将会议记录张贴在社区大楼电梯及走廊公告全体住户周知,苏女看到后觉得颜面无光,坚不道歉,管委会因而对她提告,但检方侦查后认为该行李箱经住户丢到资源回收区,已属无主物,苏女行为不构成窃盗,将她不起诉。
但苏女认为管委会不实指控她「窃占」,害她被其他住户指指点点,还乱对她提告,让她精神上痛苦不堪,患有焦虑及忧郁症而就医治疗,决定对5名对她「不实指控」的委员提告求偿20万元。
法院认同管委会说法
凤山简易庭认同管委会指民间团体或个人无偿处理资源回收物时,回收物有无剩余价值作为补贴会是考量重点,因此管委会当然不希望已置放于环保室的资源回收物被人拿走,降低整体资源回收物剩余价值。
而管委会因此将苏女行为视为窃占也属合理评论范围,对苏女行为的决议公告使大楼区分所有权人知悉,可是管委会职务范畴,不认为这样有不法侵害苏女名誉,因此判苏女败诉。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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