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公所主张,进入校园的道路(学府路)产权为造桥乡所有,学校明知学府路供校区、附近社区及一般民众出入的主要道路,擅自盖了砖造水泥围墙、学校牌坊、水泥门柱及轨道铁门、守卫室及水泥柱,总面积近80平方公尺。

其中,砖造水泥围墙阻隔公所管理使用,校园铁门管制民众进出,警卫亭则强行拦阻民众须出示证件并换证方得进入,妨害公众通行自由,这些地上物都未经公所同意设置,亦非道路工程所需设施,多次请求拆除均置之不理,

校方指乡公所要求警卫亭后退约200公尺,认为影响安全和防疫。杨永盛摄
校方指乡公所要求警卫亭后退约200公尺,认为影响安全和防疫。杨永盛摄

校方答辩说,这些土地和校园用地,原均属创办人王广亚妻王蔡秀鸾所有,2000年7月间将土地捐赠公所时,校园规划早已完成,并建有现在变为争议的地上物,讵料公所22年后请求拆除,测量后方知地上物位于道路用地。

校方主张,拆除这些地上物仅获得一小段道路用地,未具有经济价值利用,却相对影响校园完整性、不利校园安全维护、影响校园学生安全,亦无其他处所可供设置警卫岗哨,且校园铁门早在捐赠已存在,性质上属「附负担赠与」,原告应予尊重,受赠土地后20余年方请求拆除,显有权利滥用。

育达科技大学当年为敦亲睦邻,捐地开辟学府路。杨永盛摄
育达科技大学当年为敦亲睦邻,捐地开辟学府路。杨永盛摄
育达公共事务中心主任陈进喜强调,警卫亭早在捐地之前已存在。杨永盛摄
育达公共事务中心主任陈进喜强调,警卫亭早在捐地之前已存在。杨永盛摄

学校主张这些界桩位置可能因921地震产生地籍线位移,或因地政机关改采卫星定位致本件有越界情事。

地政测量人员向法官表示,该区段并未办理重测,系依日据时期留存地籍图,测量以套图为主,法官认土地未曾因重测而改变范围,且学校亦未举证有因921地震位移之情事,无再行测量之必要。

育达一审败诉后,警卫亭等建物须拆除。杨永盛摄
育达一审败诉后,警卫亭等建物须拆除。杨永盛摄

苗栗地方法院发言人宋国镇说,法官依牌坊的落款及守卫室旁的碑文记载,牌坊及守卫室分别是2003年3月、1999年12月才落成,难以认定上开建物是捐赠时即存在。

纵使捐赠时就已经存在,学校也没有举证,所以被告是无权占有原告的土地,法官判决必须要拆除。

法官调查,学府路和警卫亭间,经过其他住宅区、商店,进入该校园大门及警卫亭后,另有铺设柏油路面道路通往他处,确有供公众通行往来交通目的,学校设置地上物,实已影响公众之正常使用,判决校方败诉。

苗栗地方法院庭长宋国镇说明判决校方败诉理由。杨永盛摄
苗栗地方法院庭长宋国镇说明判决校方败诉理由。杨永盛摄

造桥乡长黄天贵表示,当初捐赠道路用地时,校方切结自行负担养护经费,如今随著少子化、校方收入减少,开口乡公所接手养护,为了「依法行政」有所凭据,公所才不得不透过诉讼手段,才可能有相关依据接手养护工作。

学校公共事务中心主任陈进喜表示,当初为了敦亲睦邻捐道路,已养护20多年想请乡公所接管,但乡公所要求警卫亭要退缩200公尺,已退到校园里面,因为里面有学生宿舍和幼儿园,基于校园安全和防疫,公所基于依法行政才诉讼。

他说,后来校方开口买回学府路土地,公所又称依法不行,校方立场尴尬。虽然一审败诉,但校方委托律师刚找到航照图,证明警卫亭等建物早在捐赠前已存在,决定继续上诉,保留这些建物和校园安全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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