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起诉指出,宁姓男子是一家通运公司的司机,平日驾驶大客车载送学生为业,2018年11月10日上午5时许,宁男驾驶大客车沿台中市南区文心南路第三车道往市区方向行驶,行经建国南路口时,右前方第二车道骑机车的林姓女子突然逐渐往第三车道靠近,被大客车擦撞机车左后视镜,导致林女倒地被大客车辗过,造成颅内出血、全身多处骨折等重大伤势,延至2020年5月7日不治。
台中市政府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大客车宁姓司机与被害人林女均疏未注意邻车动态及并行间隔,两车同为肇事原因,经覆议后仍认定两车互未注意邻车动态,同为肇事原因。检察官侦办后,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将宁男起诉。
宁男辩称当时有看到林女骑乘的机车,也有注意两车间的安全距离,保持60公分以上的距离,但没看到林女往其车道靠近及两车碰撞的情形,他听到声音再看后照镜,才发现林女已人车倒地。辩护人则称是林女突然跨越车道,宁男当下无从反应。
法官勘验行车纪录器,发现林女原本行驶在大客车右前方的第二车道,却突然无预警往左跨越在双白实线上行驶,于超越路口停止线时侵入大客车行驶之第三车道,大客车续往前直行,超越机车时发生擦撞,其间仅有1秒之差,难以认定宁男在此情形下有注意邻车动态及并行间隔之可能。
合议庭认为台中市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及覆议意见均「容有误会」,无法认定宁男有过失,检方也无证据足以证明宁男有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过失情节,一审判他无罪。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