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2020年3月29日下午4时许,赖姓男子驾车从台中市东区自由路三段路边停车格起步开出来,后来骑乘大型重机的黄姓男子煞车不及,撞击赖男车辆后当场人车倒地,造成黄男右下肢骨折合并位移。

案经黄男提告,检察官认为,黄男虽有超速及未注意车前状况过失,但赖男起步时疏于注意后方车辆,未礼让行进中的车辆优先通行,就贸然自路边停车格开出,也有过失,依过失伤害罪将他起诉。

赖男辩称当时已开到快路中间,黄男才从后方追撞,车祸原因是黄男骑车过快导致。辩护人也说,从路人提供的行车纪录器,可看出赖男方向灯亮起前后长达16秒,且撞击点与停车位置相距10公尺,显示赖男已驶进车道才被追撞,而非贸然驶出停车格肇事。

法官将事故送鉴定,估算黄姓重机骑士,当时白天在台中市区车速高达109公里。资料照片(非本案重机)
法官将事故送鉴定,估算黄姓重机骑士,当时白天在台中市区车速高达109公里。资料照片(非本案重机)

法官将行车纪录器画面等相关证据送交国立澎湖科技大学鉴定,根据车道线距离及行驶的时间,估算出黄男当时骑重机行驶该路段的平均速率为109.09公里(该路速限50公里),依其时速从看到前方有危险到煞停需要行驶110.94公尺才会停住,但赖男轿车起步进入车道时,机车离碰撞地点约只有72.5公尺,显示黄男依当时的车速,根本没有足够的距离煞停,地上留有6.3公尺煞车痕即可佐证。

法官还说,如果是依速限50公里行驶,估算煞停需要的距离约为35.31公尺,远低于黄男当时需要的煞停距离72.5公尺,因此认定黄男是因车速过快无法紧急煞车才会追撞前车,一、二审均判赖男无罪,黄男另提刑事附带民事求偿,一、二审也都被驳回,全案确定,均不得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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