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被告吴姓男子(22岁)于今年2月10日,见到高姓被害女子的家门外,有两双女鞋吸引他的注意,竟趁四下无人之际,偷走鞋后离去,高女后来发现爱鞋不见,调阅监视器才发现遭人偷走,而且还是一名男子,气得她报警提告。
检警受理后,将吴男传唤到案,他坦承不讳,表示女鞋会引自己性欲,一时忍不住才会偷走,并用来发泄用,之后随意丢弃,警方虽试图把鞋子找回,但得知爱鞋已被沾污,让高女觉得恶心,只能忍痛请警方放弃。检方也对吴男提起公诉,并声请简易判决。
法官认为,被告吴男只因为满足自己的私欲而行窃,且事后又未与被害者达成和解或赔偿损害,所为实属不该,考量过去没有犯罪纪录,因此处以上述徒刑,可上诉。得易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