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地检署表示,刘姓里长候选人及2名刘姓桩脚等人涉嫌利用桃园市某社团对于弱势民众发放物资及现金500元之机会,刻意将具有该里里长选举投票权之人纳入发放对象,并安排刘姓里长候选人陪同发放,再由2名刘姓桩脚在场场以言语及手势,要求收受上开物资、现金之民众,支持刘姓里长候选人。
全案经检察官陈映妏指挥桃园市调查处、北机站及平镇警分局11月14日传唤刘姓里长候选人等人到案,并桃园地院于在翌日裁准羁押刘姓里长候选人及其刘姓桩脚后,检察官毫无停歇密集侦查,并认刘等3人均涉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1项之行求、交付贿赂投票罪嫌今天侦结起诉。
另收受贿赂之吴姓、郭姓民众涉犯刑法第 143 条第 1 项投票收受贿赂罪嫌,经检察官考量其犯后态度及缴回所得而为职权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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