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姓民众向法官表示,去年6月从远传携码至亚太电信,选择「5G无限可能NEW NP免预缴自由选方案30期」,约定租期30个月、月租费为每月599元,但亚太未提供约定的5G通讯品质,经常发生断话、断讯情形,导致他无法联系客户,造成165万元的业务损失。

廖男要求亚太电信改善通讯品质未质,对亚太诉请损害赔偿,要求赔偿165万元业务损失、65万元因信用权受损的精神损害,以及所缴纳的月租费、手机差额及加值服务等,合计求偿226万472元。

亚太电信抗辩,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符合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规定,且合约明定该号因使用地点、人数而有通信品质强弱及上网速率快慢的差异,公司也未曾保证所有地点皆可收到讯号或均可达最佳通信品质及上网速率。

法官认为合约内注明手机讯号可能受到地形、地物、使用人数等因素影响,驳回廖男的求偿。取自Pixabay
法官认为合约内注明手机讯号可能受到地形、地物、使用人数等因素影响,驳回廖男的求偿。取自Pixabay

法官检视双方合约,发现确实有连线速度「会因使用地点、使用之终端设备、使用人数、距离基地台远近、客户移动速度或其他环境等因素影响而有所差异」、「室内使用因受建物遮蔽效应及室内装潢影响,收讯品质及连线速率,可能会不如室外,甚至收不到信号」等内容,廖男均在合约上签名。

此外,廖男主张手机多半在地下室使用,但没有将此列为契约的特约事项,仍同意签约,自难以在地下室使用通讯不佳为求偿,且他也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亚太通讯品质不佳。法官认定廖男求偿无理由,将其驳回,廖男还得负担约2.2万元的裁判费。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