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去年12月26日上午11时40分,杨姓被告骑乘机车行经花坛乡长沙村中正路由东往西方向,行至中正路170号时,刚好张姓男子自对向车道路旁由南往北方向步行跨越分向限制线,违规穿越中正路(未行走设于1百公尺内的行人穿越道)。
因当时中正西向车道等待绿灯通行的车辆甚多,杨姓被告无法注意到车阵中窜出的张男,等到张男行至其机车车前,反应不及,机车因而碰撞张男,造成张男倒地受有额头、右侧手肘、右侧膝部及左侧膝部擦伤等伤害。
事发后,杨姓被告未停留现场,即迳自驾车离去,没有协助张男报警或叫救护车,也没有等待警方或消防救护人员到场查明其身分。
法官审理指出,被告肇逃的行为虽不足取,但张男在设有行人穿越道1百公尺范围内,在划设分向限制线(即双黄线)路段,贸然由车阵中穿越道路,没注意左右来车,为肇事原因。
被告骑乘机车,完全无从防备会有行人自车阵中违规窜出,被告的部分无肇事原因。本件车祸可说是张男咎由自取,而张男竟由从被告拿到3千6百元「赔偿」。
法官审酌事发地点车水马龙,张男所受伤势不算严重,而且事发后获得即时救助,危险性低,且被告就肇逃一事已经警方开立罚单,并非毫无制裁,为避免刑罚沦为以刑逼民的工具,本件量刑唯有免刑一途,方能平衡上述一切情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