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在云林地院审理时,检察官对于少女自曝行为,被害人反成加害人,虽然十分傻眼,也未向云林地院少年法庭告发少女对男友强制性交犯行。
根据南高院判决书指出,去年8月20日少女与男子开始交往,同年10月10日下午,两人去云林一家KTV欢唱,少女主动拉男子进包厢中厕所,主动脱去对方短裤后帮其口交。事后询问社工口交会不会怀孕,社工以为少女遭性侵报案。
男子否认犯行,辩称是少女主动拉他进厕所帮他口交,当下被吓到,也一再拒绝,但少女不听,也曾试图推开少女,由于心脏曾开过刀,本身力气不大下,少女才为其口交。少女在检警侦讯和法官审理时都证实是自己主动帮男友口交。
检察官主张,纵使男子心脏开过刀力气不大,还是默示同意半推半就下让少女口交,还是要究责。不过一审认为检察官所提证据不足,判决男子无罪,检察官上诉,日前南高院驳回上诉,维持无罪判决,可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