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岳男是被害役男的直属长官,2020年12月9日清晨5时许,他对著被害人说:「要不要帮长官吃一下」、「能不能帮我咬一下」等语,随即强拉役男口交得逞。
被害役男称,寝室共住4人,当天一人放假一人站哨,只剩他与岳男同处一室。当岳男要求口交时,他一开始并不理会,发现长官竟然「来真的」当下拒绝反抗并用手推开,岳男口交时没戴保险套,过程持续约5秒,马上射精在湿纸巾上,役男感到恶心去刷牙,岳男施压:「不要跟别人说,别人如果知道的话,我们两个都会出事情」。
役男遭威逼一时不知该如何是好,也没有第一时间呼救,直到当晚在军营餐厅用餐后,在返回连上路途中遇到交情好的女兵,这才吐露心声,女兵相当有正义感,不断出言鼓励役男要把真相说出来,两人一同去找连长,由辅导长陪同到医院验伤提告。
岳男辩称,当天役男半夜不睡觉,一直在讲电话,打扰了他的睡眠,他只是半开玩笑对役男开黄腔,绝对没有威逼口交,他还强调自己有女友及小孩,不可能做出这种事。反控是役男业务交接不确实被他「当」才会挟怨报复,「事实上根本没有发生任何事」。
一审时由于只有役男及证人自白,缺乏直接证据,花莲地方法院判决岳男无罪,花莲地检署上诉,二审花莲高等法院认为,役男对于被害过程巨细靡遗交代,前后供述一致明确且态度坚决,「若非亲身经历,当无法牢记情节」。
加上正义女兵表示,被害役男相当无助,经过她不断鼓励,才有勇气面对后续之调查,事发当天,役男是在聊心事过程中不经意吐露遭性侵情节,当时他很犹豫不敢上报,「讲到委屈处都快要哭出来了」,我相信他没有说谎!证词被法官采信。
判决指出,性侵害犯罪案件因具有隐密性,搜证不易,通常仅有被告及被害人双方在场,不免沦为各说各话之局面;而被害人之陈述,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必须就其他方面调查,而被害人之性倾向与社会多数人不同,虽然现今社会对于多元性别以及性别平权之观念已日趋进步,但歧视与不友善仍无所不在。
尤其被害人处于职场环境更为封闭、保守之军队中,「当无可能甘冒使其性倾向人尽皆知之风险而虚捏、诬陷被告」,其说词具有相当之可信性。因此二审驳回无罪判决,改判岳男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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