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男坦承偷窃脚踏车被起诉

屏东地检署起诉指出,2020年10月5日晚上10时许,杨姓男子在屏东市复兴路中华电信营业处停车场,偷偷骑走一台20吋折叠脚踏车,半路因形迹可疑,被屏东分局警员查获,杨男坦承偷车,但他表示脚踏车没上锁,他也没有使用工具,就是直接骑走。检察官侦查后依窃盗罪起诉他。

一审认「无主物」判无罪

一审屏东地院审理时认为,这台折叠脚踏车有使用痕迹,也不是停在民众住处,警方在案发现场张贴协寻车主公告多时,也没有结果,因此无法从停在停车场就推断是他人所有或支配管领之物,认为这台脚踏车是「无主物」,判决杨男无罪。

检方认为一看就知道是「有主物」

检方不满上诉,表示脚踏车是放在停车场,不是放在回收厂或垃圾堆置处,很显然是民众骑到停车场后暂时停放此处,且功能正常,外观也非破旧,一看就是有人在使用的「有主物」,也许是车主在发现车子被偷了之后,因价值不高、报案程序繁锁或不愿追究等原因而未报警或认领,并无碍窃盗罪的成立,法院不能就此认定它是无主物而判窃贼无罪。

不过二审合议庭认为,警方在案发地点张贴协寻车主公告都无人认领,可见该脚踏车应属无人使用、遭人随意弃置、脱离持有的废弃物,既然无法排除脚踏车是无主物,依照罪证有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无法认定杨男构成窃盗罪或侵占遗失物罪嫌,驳回检方上诉,维持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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