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林姓男子于2021年12月27日下午4时30分许,驾驶自小客车前往宜兰县头城镇大溪渔港采买鱼货,行经码头边道路时,却连人带车坠入港区内海域,造成整台车全毁,林男因该起事故支出拖吊潜水工资9000元,当时市场行情平均价还有33万7千元的车子也因此报废,车内原有的通讯设备7450元、工具设备约7万6000元、汽车音响价值约2万1000元,合计损失为45万450元。
林男认为整起事故是因港区内码头岸边疏没有装设链条、石墩等应有的阻隔设施,才害他开车转弯行经该路段时连人带车坠入港内海域,整个过程相当惊恐,幸好他跌入海里后紧急逃出,但已造成他精神上难以磨灭的伤害,认为头城大溪渔港的主管机关宜兰县海洋及渔业发展所应该负起全责,除求偿损失金额外,另外再求偿非财产上损害赔偿54万9550元,共计100万元。
不过宜兰县海洋及渔业发展所则主张,大溪渔港设施悉依《渔港法》等规定办理,为顾及渔民上下船及搬运渔货方便性,在系船柱左右并无加装链条及安全岛,减少渔民绊倒而发生意外伤害之可能,此与台湾大部分的渔港作业区的设置相同,并没有违反规定。
海洋所主张,《渔港法》等相关法令,没有规范渔港一定要设置护栏加装链条、安全岛等规定。另外,大溪渔港旧港,岸际长约10公尺至12公尺有阶梯,且有2至3支系船柱,是兼顾渔友渔事作业安全及船舶泊靠安全考量下所设,另两边间隔设置阻车缘石且有清晰标线,长久以来相同标准之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模式维持港区秩序,不能以偶发不合理意外发生,就认为渔港管理模式有缺失。
另外,海洋所认为,林男行车时应注意车前状况,其因本身疏失而闯入渔港并驾车入海,由现场监视器录影显示原告车辆掉落的过程,显见是因林男严重疏失所致,难认可归责于管理机关,被告自不应负国家赔偿责任。海洋所则说,大溪渔港开港数十年来,从未发生过有驾驶车辆直接驶入港内情事,港区内也设置「渔事车辆进出、禁止停车」等标志,提醒非渔事车辆不应于港区道路行驶。
法官也到现场履勘,因大溪渔港分为旧港、新港,新港为观光渔港,人车众多,事发地点是在旧港,人车虽没有新港频繁,但仍有不少人购买鱼货开车进出其间。
法官认为,大溪渔港设施的设置及管理,兼顾船舶靠泊,供人员、货物上岸及上船之便,及陆上人车通行,不致超越陆地范围而坠入港区海中的安全为考量,周全无欠缺。不过法官认为,案发地点在旧港区内道路连接至省道台2线转弯处,往来人车行车假如没循道路设置范围转弯而有所徧离,即极易造成坠海事故,为维护人车安全,自有设置适当安全设施的必要。
虽海洋所主张已设置「渔事车辆进出禁止停车」标示牌,但并未禁止一般车辆进出,只是禁止停车,对于可能坠海危险没有警示作用,且没有相关安全或警示设施的设置,导致林男误判行车方向而坠海,主管的海洋所不算已尽到管理责任。
不过,林男虽主张拖吊潜水工资9000元有收据证明,车辆报废损失33万7千元,林男所损害共计为34万6千元。至于价值7450元的无线电通讯设备、7万6千元的工具一批与2万1千元的音响设备等,虽有提供相关估价单及发票为证,但并未提出这些设备于案发时就在车上,难以认定损害。林男主张精神抚慰金54万9550元也未提出相关证明该事故造成林男精神上伤害,于法无据。
另外法官也查出,林男到大溪渔港购买鱼货3、4次,每隔3、4个月就会前去购买一次,本身对大溪渔港设施及路况甚为清楚,他当天开车行经事发地点时原本应遵循港区道路铺设范围右转上滨海公路,却听从电子导航指示,也没有注意路况,直行冲入港区海域坠海,过失至明。至于海洋所在港区安全设施上过去未有类似事故发生而有疏忽,加上渔民对于阻隔设施有排斥,在安全设施设置及管理上有欠缺,认为林男应负起8成责任,至于2成则由海洋所负担,依过失比例分摊,海洋所应赔偿林男6万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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