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男庭讯指出,2019年3月2日晚间11时许,他与另8名友人在彰化县员林市龙灯公园遭颜男等13人互殴,他被对方以手脚及持棍棒、安全帽殴打,导致受有头部、脸及右耳的开放性伤口、多处挫擦伤等伤害。
白男主张,他支出医药费用7千1百元,且患有急性压力症亦即创伤后压力症候群,造成工作能力仅残留原本三分之一,依全案起诉时基本工薪2万3千1百元计算,受有劳动能力减损之损害442万1262元,并请求精神慰抚金150万元,共计求偿592万8362元。
颜男等4名被告虽同意赔偿医药费用7千1百元,但都表示原告自1999年间出生时起,即先天致残,于事件发生前的2018年5月间,即被秀传医院重鉴为整体心理社会功能中度障碍,纵使认为原告的急性压力症是本事故造成,但其工作能力减损,应与原告原本的智能障碍状态有关。
另外,原告请求之精神慰抚金过高,且原告是到场助阵加入斗殴,使其所受伤害发生与扩大,应依《民法》第217条规定,减低赔偿金额。
法官审理认为,原告在本件事故发生前,于2018年5月2日即经秀传医院重鉴为整体心理社会功能中度障碍(含智力功能障碍);另外,急性压力症与创伤后压力症候群不同,前者发生时间在创伤后3天到1个月,后著则是创伤后持续1个月以上,以原告症状来看,属急性压力症,且为短期症状,并非永久不可回复之损伤,难认其受有精神或心智上障害,而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之情形,原告此部分之请求,自不应准许。
法官衡量两造身分、地位、经济状况、被告之加害情节及原告所受伤害程度等一切情状,除判准医疗费用7千1百元,也裁定精神慰抚金以5万元为适当,审酌后判决被告颜姓少年及其父母、洪姓男子需赔偿5万7千1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