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刘姓辣妹今年1月19日傍晚7时许,在鼓山区某捷运站搭乘手扶梯上楼,郭姓男子见刘女穿著短裙、身材姣好,偷偷靠近,持iPhone手机伸入刘女裙底迅速按下拍照键,刘女感觉到有人靠近她,回头查看发现一名男子正在偷拍她裙底风光,郭男见事迹败露企图逃跑,但刘女将他拦下报警,警方到场查扣郭男手机,发现3张偷拍照片。

郭男坦承偷拍,高雄地院审理后依妨害秘密罪将他判拘30天,得易科罚金3万元。刘女因遭遇此偷拍事件,从此对穿短裙、搭手扶梯这么稀松平常的事感到恐惧,向郭男求偿10万元。

高雄简易庭审理时,郭称自己只付得起5万元,希望刘女降低求偿金额,法官认为郭男行为确实造成刘女精神痛苦,判郭须赔偿8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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