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八德警分局表示,意外发生当下员警并无足够的反应时间,针对这起案件会再上诉。
刑事判决书指出,桃园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姜姓员警于民国107年执行巡逻勤务时,发现一辆违停车辆车主是窃盗治安顾虑人口,但对方拒绝拦查,并加速逃逸。
对方拒绝拦查并加速逃逸,判决书表示,姜员立即启用警示灯及警鸣器追赶,行经新北市莺歌区莺桃路658巷口时,因闯红灯撞上骑机车的杨女,造成杨女头部创伤并脑出血、颅底骨骨折等重伤害,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刑事部分,一审的新北地方地院判处姜员犯业务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罪,因自首减轻刑期,判处有期徒刑5月,检察官认判太轻上诉;二审经台湾高等法院审理,认定一审量刑没有不当,驳回上诉,且不得上诉。全案定谳。
杨女的父母另提国赔,主张姜姓员警应注意车前状况,却高速闯红灯撞上杨女,导致杨女出现脑出血等重大创伤,且智力衰退如幼龄儿童,还罹患失语症,难以自理日常生活,至今未好转。
杨女的父母认为,杨女医疗费用庞大,往后还须承担女儿余生,所受精神痛苦非一般人能想像,因此各求偿100万元精神抚慰金,另应赔偿杨女2400余万元。
对此,桃园市八德警分局主张,依新北市政府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姜姓员警沿途启用警示灯、警鸣器并按喇叭,有优先路权,无肇事因素。
八德警分局认为,杨女已出院与父母同住,还为保健食品拍摄影片,能辨别数字、颜色、形状,且能下床走路、灵活地滑手机及自行坐著等情况。另外,事故侵害的是杨女个人身体健康法益,因此拒绝支付杨女父母慰抚金,且对方请求金额过高。
法官认为,尽管姜姓员警因追缉现行犯且有启用警示灯及警鸣器,得不受行车速度及号志限制,但案发路口是主要交通干道,且处繁忙时段,加上姜姓员警在刑事庭审理中坦承没有踩煞车减速,仍应负部分过失责任。
新北地院审酌,新北市政府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书列的佐证资料,没有包含行车记录器等影像画面,且仅以路权归属论断姜员无肇事因素,因此不予采纳。
新北地院认为,杨女也有过失,应负担60%过失比例,再扣除保险理赔,因此判八德警分局应给付杨女491万余元,杨女的父母各32万元。可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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