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李姓女子与丈夫刘姓男子,从2009年结婚至今、育有1子,因儿子有先天小耳症,加上李女在苗栗某国小任教,因此,夫妻协调之下,她带著儿子到苗栗工作,假日就会聚集一起。而被告钟姓女子,明知道刘男有家室,仍与刘男发生婚外情。
李女发现丈夫行为举止变得诡异,疑似有出轨的迹象,因此趁机查阅丈夫的手机,才发现这惊人的秘密。李女在丈夫的LINE对话中,看到丈夫与钟女暧昧对话,钟女甚至会不满丈夫,将假日时间留给家庭,还不断提醒刘男「提离婚」等。
刘男也不断安抚钟女,甚至传咸湿对话「你的胸部很好摸」、「喜欢跟我一起睡觉吗?」对方还回传「喜欢啊、小色色」、「而且我喜欢睡到一半起来做爱」等语,双方甚至还互传「爱你」等语。
李女看到对话后,气得向法院提告对方妨害家庭,并求偿100万元精神抚慰金。面对这些证据,钟女在法院审理时,否认与刘男有交往关系,LINE对话内容不足以证明有任何不正常关系,且两人始终并无逾矩行为,否认有侵害李女的配偶权。
对此,法官认为,依被告钟女与刘男的对话纪录,可见双方确实有交往关系,且钟女还会不满假日未获陪伴,甚至催促对方提离婚建议,加上两人互传爱意及思念之语,并一起讨论性事,绝非一般异性往来的举动。但未有时间、地点等证据,证明两人有发生性关系。
相关内容足以认定钟女行为,已不法侵害李女的配偶权益,导致她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已构成《民法》第184条第1项的侵权行为,因此,钟女应给付李女上述金额,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