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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指出,黄姓男子2020年12月在交友软体「Cheers」,以虚构的女性身分「陈嘉玟」认识被害少女,后来透过LINE与她聊天,黄男得知少女具有同性恋倾向,逐渐喜欢上「陈嘉玟」,竟诈称自己有观看自身交往对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癖好(又称为NTR,即配偶或交往对象出轨),要求少女与其友人性交,并拍影片提供给「陈嘉玟」观看,如果少女不同意,就要和她分手。

少女担心被「陈嘉玟」抛弃,只好同意对方的要求,分别于2021年初分别在台北、台中,3度与「陈嘉玟」的男性友人发生性关系,少女还拍下性交影片提供给「陈嘉玟」,事实上,少女发生性关系的对象就是黄男,性交影片也被黄男取得。

被害少女将性交影片传给黄男。示意图
被害少女将性交影片传给黄男。示意图

被害少女事后以LINE与假扮「陈嘉玟」的黄男联系,黄男问:「插进去都没感觉吗?少女回称「很痛」、「没感觉」、「那个人不是我想要的人,当然没感觉」、「我只是配合你而已」、「而且我发现你真的没有在乎我的感受」、「你只是想要看而已」等语。少女家人得知后诉警侦办,警方循线找到黄男,少女才发现自己心仪的「陈嘉玟」竟是男性。

黄男坦承犯行,辩护人则辩称,检方无从认定黄男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或拍摄性交影片时,有违反她的意愿,本案最多仅构成《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2项「引诱、协助或他法使少年制造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罪」。

台中地院一审判黄男5年4月徒刑。资料照片
台中地院一审判黄男5年4月徒刑。资料照片

不过,台中地院法官认为,黄男以诈术虚构女性身分「陈嘉玟」与被害人交往,又分手胁迫少女与人发生性关系,少女不知自己遭黄男一人分饰两角以两面手法操弄,因不愿与「陈嘉玟」分手,而听从黄男指示3度与他性交,所为显已压抑、妨害少女的性自主及性隐私决定权。

法官认定黄男分别犯下3个「故意对少年犯强制性交罪」及3个「以诈术使少年制造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罪」,但考量他犯罪手法相对平和,且性爱影片没有外流,予以减轻其刑,前项罪名每罪各判刑3年2月,后罪每罪各判刑4年,应执行5年4月徒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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