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2020年9月23日下午5时许,许男在其住处施用毒品安非他命后,在处于毒品药性作用之际,而不能安全驾驶的状态下,仍于隔天晚上10时许,驾驶轿车出门。

许男沿彰化县溪湖镇彰水路一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该路段速限为70公里,且属于设有闪光黄灯的交岔路口,车辆应减速通过,但许男却贸然以时速逾100公里之速度疾驶;当时邓姓外籍移工酒后骑乘电动自行车在同向内侧车道,遭许男驾车撞上。

事故现场。资料照片
事故现场。资料照片

邓男因遭高速撞击,经送医,受有颅颜创伤合并颅内出血、多发擦挫伤,虽经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最后因创伤性休克死亡。警方事后对在征得许男同意下采尿送验,结果呈安非他命类阳性反应。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许男施用毒品安非他命后产生情绪及活动力亢进、运动失调及幻觉、幻听妄想等精神症状,竟还驾车上路,高速疾驶,罔顾用路人公众之安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结果,使被害人家属悲痛不已,所生损害程度非轻,考量其虽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或弥补损害等情,审酌后判处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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