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李姓男子于2021年4月5日当晚9时许跑到宜兰礁溪警分局对街一家银楼,他向黄姓业者佯称要买金项链,业者不察,从柜内拿出一条金项链给李男观看、试戴,但他认为金项链太重,自己也买不起、不想付款,李男趁黄男转身要拿保单时,直接把价值逾5万元、重8.46钱的金项链戴著跑出店外。
黄姓业者发现后立刻在后追喊「小偷」,李男发现黄姓业者等人在后追赶,随手就把金项链往路旁丢弃。最后黄姓业者在附近一家饭店地下停车场把李男拦下,过程刚好被巡逻警力发现,把李男以现行犯逮捕送办。
李男辩称,当天可能是因为多天没吃药、精神病发作,才会做出此事。但业者说,李男当晚8时已到店里一次,晚间9时再次进到店内,李男应答正常,还跟业者杀价。另李男落网制作笔录时,其思考判断力、记忆力都正常,对于犯案细节交代清楚,认为李男当时行为、辨识能力并无减低、欠缺。
法官调阅李男病历并送精神鉴定,但发现李男病况稳定,其辨识能力正常,在控制能力或有减低但为达显著程度。李男说法不被法官采信,认为其行为该当《刑法》抢夺罪。
合议庭审酌李男囿于贪念,不思循正常管道获取所需,趁业者不及防备时抢夺金项链,破坏社会治安,所为实应非难,依抢夺罪判他10个月徒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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