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1日深夜11点55分,警方在台北市市民大道与光复南路交叉口,见到姬羽庭行迹可疑,上前盘查后发现她身上有大麻电子烟油,因此将她带回派出所进行采尿,最后在尿液中验出二级毒品大麻的阳性反应,将她移送北检侦办,检察官调查后认为她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施用第二级毒品罪,考量她初次犯案给予缓起诉,条件是让她自费戒瘾治疗。

去年5月12日,姬女仍在缓起诉期间,依规定前往北检执行科验尿,没想到又验出大麻的阳性反应,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姬女在缓起诉期间又再犯,因此撤销其缓起诉,就这2次施用大麻的情形,直接送她到勒戒处所执行观察、勒戒处分,并经台北地院裁定应送勒戒处所观察、勒戒。

姖女不服,提起抗告,她表示,因为患有睡眠障碍症,2022年5月10日参与朋友聚会时,经热心朋友提供含有CBD可帮助睡眠的电子烟吸食,不料事后验尿呈大麻阳性反应,才惊觉该电子烟含有大麻成分,她很后悔并反省自己不该轻信朋友之词,并非故意再犯。

她还表示,她施用毒品只是为了帮助入睡,偶然犯罪,并无成瘾至难以控制自己意志及行动,再者目前她从事直播行业,以她高中学历而言,这份工作有今日一番成就实属难得,而家中尚有年迈母亲必须由她扶养,家中经济由其一肩扛起,若将来入勒戒处所,怕会让她原本稳定工作及经济收入,一夕之间化为泡影,也会中断她去医院治疗睡眠障碍症,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经济。

不过高等法院认为检察官在审酌各种情况后,声请对姬女观察、勒戒,尚难认其裁量有何违法或明显失当之处。而原审依检察官的声请,裁定被告应送勒戒处所观察、勒戒,并无违误。因此认为姬女的抗告无理由,予以驳回。

姬羽庭在进行观察勒戒后,检察官依照勒戒处所的陈报,认为已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后,将姬女释放,同时在今天做出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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