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高分院维持原裁定理由是,王文宗固与被害人郭再钦、谢财旺间,曾因4年前议长选举交恶,并近期因支持不同市议员候选人,而有选举恩怨,然而在无其他积极证据可资佐证之情形下,尚难仅以上开选举恩怨之纠纷,即认被告有检察官所指之非法持有枪弹及恐吓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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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院指出,王文宗虽与杨展华、谢俊诚、洪政军间熟识,且洪政军、杨展华都称呼被告为「董仔」、「老板」,此仅能说明被告与洪政军等人相当熟识,并有一定之交情,此亦为被告何以愿意甘涉藏匿人犯罪之所在,故在无积极证据得以证明之情况下,尚难仅以被告与杨展华、谢俊诚、洪政军有一定程度之交情,认定被告亦有参与本件持枪恐吓犯行。

高分院说,洪政军藏匿大陆地区时,持用的手机、大陆门号及微信支付帐号,均为王文宗所提供,被告坦承在卷,且洪政军除了用Facetime与配偶联络外,亦只跟王文宗联络,然此仅能证明被告确涉犯刑法第164条第1项之藏匿人犯罪嫌(此为原审所认定)。又被告是因偶遇洪政军后基于同乡情谊及深厚交情给予协助?抑或系因其他考量,而资助洪政军,其原因不一而足,尚难仅以被告确有藏匿人犯之犯行,在无其他积极证据可以证明之情形下,认定被告涉有本件非法持有枪弹及恐吓犯行。

高分院说,枪手孔祥志与友人间之LINE对话纪录及其记载逻辑,可知孔祥志系将「谢财旺」、「台南市市议员」、「王文宗」列为同类对象。孔祥志向友人提及「王文宗」时,似是指枪击犯案之对象,故亦难以此认定王文宗有参与本件持枪恐吓之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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