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55岁范姓女子于家中饲养比特犬,在民国110年10月10日下午1时多许,徐姓邻居前来聊天,范女见已酒醉的徐男上前逗弄比特犬时,未上前制止、也没有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导致徐男遭比特犬咬住右大腿不放。

范姓女子在事发当时却没有采取敲打比特犬头部、拉尾巴,或令犬只放开咬合等方式,反而叫赵姓同居人拉住徐男上半身,强行将比特犬与徐男拉开,导致徐男右大腿撕裂伤及血管断裂、引发出血性休克,经送医急救仍不治死亡。

法官表示,范女应了解所饲养的比特犬为具攻击性犬只,竟然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如配戴不影响散热的透气口罩等),造成被害人受伤送医不治,所生损害情形严重,且无可回复。

法官审酌,考量范女在犯后坦承犯行,并与家属达成和解,因此依过失致人于死罪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可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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