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更二审认定陈致中、黄睿靓夫妻共同掩饰母亲吴淑珍的犯罪所得美金816万9015.3元(依今日汇率为台币2亿5097万余元),去年依洗钱罪将陈致中判刑1年,并科罚金150万元;黄睿靓判刑10月,并科罚金100万元,犯罪所得均没收,但审酌黄睿靓身为儿媳,难以推拒婆婆吴淑珍的要求才会犯下本案,几过这次教训应该不会再犯,因此宣告黄睿靓缓刑4年,缓刑条件是须向公库支付100万元。
陈致中夫妻上诉主张被打枪
陈致中夫妻提起上诉,主张2人曾经协商认罪,但更二审的量刑没有采协商轻判,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2人的「认罪」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有罪的证据,但最高法院认为陈致中夫妻并非在协商程序的过程中表示认罪,所以更二审的判决没有问题。此外,陈致中夫妻主张他们符合2007年《罪犯减刑条例》的减刑条件,应减刑1/2,因此法院量刑的刑度不应超过10个月又15日,不过,最高法院认为2人最后洗钱时间为2007年11月23日,但减刑条例适用的是2007年4月24日之前的犯行,也就是说2人不符减刑要件,更二审判决无误,因此最高法院今驳回2人上诉定谳。
吴淑珍洗钱罪发回更审
另外,更二审去年审理期间,扁嫂曾透过律师请假,主张她多年来因颈椎损伤全身瘫痪,加上颈部交感神经损伤及低血压、肠沾黏,容易胀气甚至突发性出血,身体虚弱、免疫力低,医师评估不宜施打新冠肺炎疫苗,但住在台南的她北上应讯需搭乘高铁,搭车期间处于密闭车厢,若因此染疫,后果难料,但更二审认为吴淑珍的身体状况是老毛病,并非突然发病,而且她收到开庭通知后才去医院就诊,用诊断证明书向法院请假不到庭,可见她「能到庭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于是更二审采「一造辩论」依洗钱罪将吴淑珍判刑2年,洗钱财物及孳息共美金299万8352.4元(依今日汇率为台币9211万余元)没收。
吴淑珍不服「一造辩论」提起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去年4、5月新冠疫情严峻,更二审没有查明吴淑珍是否病况特殊而不能到庭,就采一造辩论判决,诉讼程序有争议且未尽调查职责,因此今天撤销吴淑珍的有罪判决,发回高院再度更审。
另外,吴淑珍的助理蔡铭哲涉犯寄藏贪污所得财物罪,更二审将他判刑4月,蔡男提起上诉后又撤回,判刑4月定谳须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