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男提告指称,钱柜女服务生的疏失害他双目受到弥漫性角膜炎、干性角膜炎并角膜糜烂等伤害,他已支出医疗费用10万余元,后续每个月还要以自体血液萃取的生长因子治疗2年,这部分要花36万元,另外,他担任里长每月薪资4万5000元,眼睛受伤后劳动能力减损9%,计算到退休年龄损失金额为99万余元,加上精神慰抚金100万元以及人工泪液等费用,钱柜及黄女应连带配赔偿251万元,钱柜另须支付惩罚性赔偿251万元,一共502万元。

但钱柜主张邱男眼睛受伤跟误喷酒精事故无关,不得求偿医疗费用、人工泪液、劳动力减损、慰抚金等,钱柜公司对于防疫政策已尽力监督员工执行职务,不仅有制定传染性疾病防疫手册,也拍摄影片教导员工替消费者测量体温,以及引导消费者消毒手部,钱柜无过失,无须负担赔偿责任。

台北地院认为钱柜公司确有过失,因为没有选任审慎的员工对消费者量测体温,而且事故发生后并未立即提供大量的生理食盐水或清水,否则就可以当场急救清洗邱男的眼睛,降低他的受伤程度,审酌后认为钱柜与黄姓女服务生应连带赔偿医药费8640元加上精神慰抚金3万元,共计3万8640元,钱柜另须支付一倍的惩罚性赔偿3万8640元,合计邱男可获赔7万7280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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