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王敏主张宣昶有2013年诉请离婚时,他的婚后剩余财产为8172万余元,而她自己则为74万余元,差额半数为4048万余元,不过她只请求宣昶有给付3118万余元。

此案前审计算宣男婚后增加的财产,判他应给付王女1112万余元,宣男上诉后,最高法院发回更审,高院更一审认为双方婚后虽由宣男或宣母出资聘请帮佣,协助处理家务,但2名子女主要由没有正式工作的王女负责照顾,另外,尽管宣男诉请离婚,但他在诉讼中仍称王女:「是个尽责任的好妈妈,是个关心我的好太太,会帮我想三餐、起居。」显见王女在婚姻期间对未成年子女照顾养育及对宣男生活照料,都有相当贡献及协助,也就是说,双方各自以自己所能提供的方法,对家庭生活付出贡献,因此宣男在婚姻期间所增加的财产,归功于王女的协力合作。

更一审认为宣男提起离婚诉讼时,他的婚后剩余财产为1521万余元,王女则有74万余元,差额的一半为723万余元,因此今改判宣男须给付723万余元给王女。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