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晚间公布的判决理由指出,中国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于民国106年5月向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申请换照,但NCC认为中视的单一法人股东神旺公司于105年认购增资的持股已超过事业总股数50%,因此作出附款处分,命中视于108年8月30日评鉴前须改正,并要求神旺公司持股不得过半。

中视不服NCC所作出的附款处分,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高行判决撤销处分。NCC上诉,经最高行政法院废弃原审判决,并发回北高行更审。

更一审判决认为,NCC作出的附款处分对于中视形成一定限制,依司法院释字第364号意旨,为排除政府公权力的干预,保障通讯传播自由,对于传播媒体行政处分的相关限制,应有法律明文,并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

更一审解释,广电法规定,若电视事业的股东有转让股权行为,而使持股超过50%,NCC即不应予以许可,但神旺公司持有中视股权达59.05%,是出自于增资方式而来,并非股东间转让股权。

更一审认为,NCC以不该当的限制事由而作出附款处分,已逾越法律授权的许可裁量范围;另外,NCC也无法证明神旺持股过半有干涉专业、阻碍言论多元的急迫危险等违反重大公共利益问题,因此NCC作出的附款处分,显然于法不合,判决撤销原处分。可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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