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中提道,被告黄惠玟、陈奂宇、陈昱恺于侦查中自白犯行,态度良好,无获得犯罪所得,均请依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2项前段、刑法第31条第1项但书规定减轻其刑。另被告黄惠玟系依照被告高虹安指示做事,供出一切犯罪情况并提供事证,被告陈奂宇及陈昱恺身为勞工,配合雇主之行为及决定,请再依刑法第59条酌减其刑,并请宣告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给予缓刑宣告,以勵自新。

律师林智群也说,一般而言,贪污案件里面,有几个减刑条款可以运用:

1.自首自白认罪&交出犯罪所得,可以减刑一次(打5折)

2.供出其他正犯共犯,可以减刑一次甚至免刑。

3.贪污财物金额低于5万元,可以减刑一次。

4.刑法第59条。

林智群举例,他之前曾处理过一件贪污案件,最低就10年有期徒刑,因为符合贪污治罪条例2个要件,再加上刑法第59条,减了三次,判2年以下,宣告缓刑,不用关。

林智群认为,公卫文不认罪,地检署不要求法院减刑,就是要她去关的意思。基本上公卫文就是「把所有的减刑要件都丢到垃圾桶里面」,如果可以无罪,当然很好,但机会很渺茫,你以为老板会觉得你这个员工很有义气,感动落泪吗?不不不!为了脱罪,老板会拼命踩妳,把事情都推到妳身上的:「我什么事情都不知道,都是某员工在处理的!」妳沉了,她才爬得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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