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发生在2021年8月,尹男提告主张,当天他购买新手机,为测试手机的夜拍及动态录影功能,才会在公开环境试拍录影,但他是对著外送员拍摄,因为人妻下楼取餐才刚好拍摄到,画面也是全景,并未特别针对人妻私密部位摄影,包括管理员、人妻的小孩都入镜,而且他与人妻有保持适当距离,绝对没有性骚扰的意思,人妻若觉得不高兴,大可要求他删除,新北市府应撤销性骚扰事件成立的决议。
审理时,新北市府强调尹男于人妻取餐前,就在社区前方红砖道走动录影,却在人妻现身后,镜头锁定她取餐过程,拍摄全身、腰间、紧身迷你裙及显露的腿部线条,当人妻走近尹男身旁,他甚且将镜头聚焦在紧身低胸上衣的上半身,清楚拍摄胸部、乳沟及手臂,随即从后方跟拍她走进社区中庭,造成人妻感到不舒服且恐惧,直到现在都必须由丈夫陪同上、下班,因此提出性骚扰申诉及刑事告诉,尹男的行为确实构成《性骚扰防治法》规定的性骚扰。
手机镜头持续瞄准她胸部
法官勘验影片,人妻带著小孩向外送员取餐过程,都在画面中心位置,明显是被锁定拍摄的对象,身影始终清晰,而人妻移动接近尹男时,抬头看了他一眼,但手机镜头持续瞄准她上半身、胸部拍摄,整段约2分钟画面明显可见尹男有意锁定人妻,清楚瞄准她合身、领口较低上衣的身形、胸部,以及合身短裙露出的腿部线条。
此外,外送员的行车记录器也拍到事发经过,法官综合相关事证,认为纵使在公众场域,也不能合理化近距离拍摄异性身形、胸部这种不受欢迎且令人感受冒犯的举动,新北市府认定尹男性骚扰,并无不当,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尹男败诉。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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