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朱女2006年起担任游男看护,后来同居,游男也会带朱女参与社团活动,朱女自称「游太太」,对外不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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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游男称「不想留给儿女」,请律师撰写约定书,隔月15日在病榻前签字,授权朱女领走存款并将不动产移转至朱女名下;隔天朱女到农会解除游男4千多万元定存,转入自己帐户。

农会认为有异,跑到医院确认游男状况,要求朱女将这笔定存又汇回游男帐户,游家属认为朱女先前就曾取走邮局及其他银行存款共1400余万元,怀疑朱女趁游男癌末意识不清盗领,提告诈欺和伪造文书。

一、二审均认定朱姓女子未经游男授权盗领游男定存,否则不会在农会发现又将巨款汇回,依伪造文书罪判刑二年;至于取走邮局、银行1400万元部分,判无罪。

案经最高法院撤销有罪部分,更一审时,农会干部在法院作证说,前往医院探望游男时,游躺在床上,眼睛闭著,问游男有无委托被告将定存解约的钱存入被告户头,游没有回答,只有一直点头,也有笑笑著看著她们。医师也说,游当天至少还能有一些正确的回应,讲话会比较迟缓,意识状态虽然没有到正常人那么清楚,但一些反应活动、回答应该都是OK。医师也未依子女要求开立无自制能力及意识不清诊断书,本于「无罪推定」、「罪疑唯轻」原则,改判朱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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