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的新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王淑慧担任新北市议会第1至3届议员,涉嫌透过姪女、外甥女、助理等人头亲友帐户诈领公费助理补助款、春节慰问金等款项,合计约新台币335万余元。
一审合议庭审酌,王淑慧具有社会知名度,也领有国家给予优渥薪资,却未诚实报领助理费,危害人民对于民代之信赖,所为当不足取。
合议庭认为,王淑慧犯后未深自检讨所为,反而试图影响司法调查,犯后行径可议,应予严厉非难,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并判处有期徒刑9年,褫夺公权5年。
案经上诉,由二审的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中。由于王淑慧的限制出境、出海届满,高院日前开庭讯问。
高院裁定指出,王淑慧犯罪嫌疑重大,涉犯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6000万元以下罚金之重罪,审酌重罪常伴有逃亡、逃匿以规避审判、刑罚执行的高度可能,有理由足认有逃亡之虞。
高院参酌此案诉讼程序,仍有继续限制出境、出海必要,因此裁定王淑慧自10月4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个月,得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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