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裁定指出,童仲彦因犯贪污治罪条例经判刑定谳,并于监狱执行中,今年10月5日获法务部矫正署核准假释,由台湾高等检察署向高院声请假释中付保护管束,合议庭裁定童仲彦付保护管束,可抗告。
全案起于,童仲彦被控于民国100年10月间假借以每个月3万元价码,聘用蔡姓男子当助理,并向台北市议会申请自聘公费助理补助费;但实际上,童仲彦未聘用蔡男,诈取公费助理补助费12万3842元。台北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将童仲彦起诉。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判处童仲彦有期徒刑7年6月、褫夺公权4年;伪造文书罪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罚金。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童仲彦就伪造文书部分,撤回上诉而确定。
二审认定,蔡男确实没有做助理工作,但童仲彦有自费聘请陈姓女助理4个月,月薪1万8000元,共计7万2000元,经扣除7万2000元,童仲彦实际诈领金额为5万1842元,改判处3年10月、褫夺公权2年。
童仲彦不服判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并无违背法令,去年2月驳回童仲彦上诉定谳;童仲彦于同年3月入监服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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