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判决书指出,陈男于民国112年3月20日晚间8时23分,驾驶小货车搭载友人至台中市南区某加油站,他加完油驶出加油站不久,便发现车辆故障,无法以车头朝前的方式前进。
陈男因住处就在附近,他竟开始以倒车方式朝住处方向前进,警方获报前往附近查看,在南区复兴路二段、美村路口发现陈男驾驶的车辆停在路中间,便要求陈男下车受检。

但陈男拒绝下车,于当天晚间8时37分起持续倒车行驶前进,沿途行经复兴路二段、文林街、平顺街等,并在当天晚间8时45分停于住处前,陈男下车后,遭跟随的警员当场逮捕,合计警方到场后,陈男以倒车方式前进时间约8分2秒,前进距离约450公尺。
案经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调查后,依公共危险罪嫌将陈男移送台中地检署,检方侦办后依法起诉;台中地院审理时,陈男否认犯罪,他辩称车子是真的坏掉,他很小心在开车,只是交通违规,且并没有逆向行驶。
但合议庭认为,驾驶人若以倒车方式前进,属非常态的交通活动,驾驶人对于车辆操控能力,及注意路况而随时采必要安全措施的能力,必然明显低于正常驾车时的程度,进而易滋生交通事故。
此外,一般驾驶人于道路上见到车辆倒车行驶,必然尽力闪躲、减速慢行,终将造成道路壅塞结果;因此,于道路上以倒车方式前进的驾驶行为,属于刑法第185条所称的与损坏、壅塞相类似,以「他法」致生公众往来危险行为。
合议庭审酌,陈男危害公共行车安全甚钜,且犯后否认犯行、饰词狡辩,犯罪后态度显然欠佳,依公共危险罪判处1年徒刑。全案可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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