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师公会就此事声明表示,律师受当事人委任进行诉讼、辩护,提出救济方式,属诉讼权之一环,不应仅以案件结果论断律师滥诉或违反律师伦理,律师更不该因此受对造、甚至公众之不实指摘,并呼吁,言论自由并非毫无界限,任何人发表言论时,自应注意相关规定,以免有误触法律之虞。
女人大律师李怡贞在脸书转发公会声明指出,无声容忍邪恶蔓延,其实也是一种残忍行径,恣意妄为的诋毁律师,在在把诉讼当舞台,抹黑霸凌秀下限,自食恶果也只是早晚。
【台北律师公会声明】
言论自由并非无界限,呼吁尊重律师执行业务
近日本会会员执行律师职务有遭对造、公众指摘滥行诉讼、违反律师伦理等情事,为呼吁注意言论自由界限,并尊重律师执业之专业,特声明如下:
一、 按律师不论受当事人委任为诉讼代理人、告诉代理人、辩护人,或承办其他法律事务,均应尽力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以符律师法、律师伦理之精神,并保障人民之诉讼权。而诉讼权旨在确保人民有受公平审判之权利,依正当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应享有充分之防御权,包括选任信赖之辩护人,俾受公平审判之保障(司法院释字第654号解释意旨参照)。据此,律师受当事人委任进行诉讼、辩护,提出救济方式,核属诉讼权之一环,自不应仅以案件结果论断律师有滥诉或违反律师伦理之行为,而律师更不应仅因合法执行职务即遭受对造、甚至公众之不实指摘。
二、 又言论自由虽为人民之基本权利,然刑法第310条及第311条之诽谤罪处罚规定,已设有言论自由之界限,且经大法官认定此等刑法规定不违反宪法第11条对人民言论自由之保障(司法院释字第509号解释、宪法法庭112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意旨参照)。是以,本会在此呼吁言论自由并非毫无界限,任何人发表言论时,自应注意相关规定,以免有误触法律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