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枢施暴民进党立委高嘉瑜等案,台湾高等法院认定构成13罪,判处计2年10月徒刑,其中伤害罪8月徒刑不得易科罚金,其他罪得易科罚金;全案未上诉而定谳。
新北地检署通知林秉枢10月6日报到,执行检察官开庭后,认为林秉枢是惯犯且未获被害人谅解,核算扣掉林秉枢被羁押的日子227天,以及2年2月不准易科罚金,发监执行2年2月17天。
林秉枢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声明异议指出,执行检察官故意忽略他持续捐助弱势团体,且本案既非杀人放火、抢劫性侵案件,他也遭遇羁押,并已真心忏悔、诚挚道歉,勿和一般暴力案有不同,他说,因躁郁症,现已配合吃药矫治,请给予他一个再社会化,融入社会之机会,准予易科罚金。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认为,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检察官执行的指挥为不当者,得向谕知该裁判的法院声明异议,刑事诉讼法第484条定有明文。而所谓谕知该裁判的法院,是指对被告之有罪判决,于主文内宣示主刑、从刑的法院而言。
高院裁定指出,林秉枢因伪造文书等案件,经新北地方法院判决罪刑后,高院判决上诉驳回而确定,林男对于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核发的112年度执字第10700号执行指挥书声明异议,自应向新北地方法院为之,其向高院声明异议,于法不合,裁定驳回。可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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