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缘于,花莲曾姓男子因涉毒品等多起案件,于民国94年遭花莲地院判刑20年。曾男提起上诉,案件由时任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法官的林德盛承审。
林德盛与曾妻期约贿赂100万元,承诺把曾男涉及的贩卖一级毒品罪部分改判无罪;林德盛并指导曾妻具函代夫求情,以方便改判。
曾妻陆续赠送高价洋酒给林德盛,并在林德盛父亲过世出殡时,以奠仪名义赠给10万元白包,林德盛依约把曾男所涉的贩卖一级毒品部分改判无罪。
林德盛被控贪污等罪,遭最高法院判决10年有期徒刑定谳。法务部110年间函询全国律师联合会意见,获函复有关林德盛的律师证照,依法应予废止。
法务部在110年11月间做出原处分,废止林德盛的律师证书,并应自文到后2周内返还律师证书给法务部,未返还者,依法注销之;林德盛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处分。
一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法务部依法做出原处分认事用法均无违误,判决林德盛败诉;林德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由最高行政法院审理,日前驳回上诉,全案确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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