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指出,周姓女驾驶开车至北市延吉街131巷1弄30号对面时发现一处停车位,但位置上却有一名推著红色婴儿车的短裤女子占住,她便将轿车停在停车格前方,并示意请对方让出车格,但该女子原本还在滑手机,突然转头对女驾驶比了中指,接著才将婴儿车推上人行道,与人行道上等候的小孩一同离去。

对此,大安分局表示,周女事后至所提出妨害名誉告诉,依规定受理后已锁定相关事证,将通知涉案人到案说明。

 

大安分局呼吁,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8条规定,行人于交通频繁之道路或铁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游或坐、卧、蹲、立,足以阻碍交通,可处新台币500元罚缓;另依同条例第82条规定,行为人在道路堆积、置放、设置或抛掷足以妨碍交通之物,可处新台币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罚缓。若因停放车位衍生之公然侮辱等行为,则涉犯刑法妨害名誉罪。请民众使用汽机车格应依相关规定,以保障用路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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