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张男涉嫌强制猥亵及强制性交未遂遭媒体曝光后,于民国108年3月20日,向采访记者传述案发当天是女方支付汽车旅馆费用、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使在场多数特定人及收看记者会的观众均得共见共闻。

一审的新北地方法院依诽谤罪判张男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张男不服提上诉并否认犯罪,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

二审认定,女方与张男共乘计程车是将张男送返办公室,并无一同前往汽车旅馆的意思,张男当时意识清楚,并没有因为酒醉,而有误认女记者邀约前往汽车旅馆的可能,张男的犯行足以认定。

二审合议庭考量,张男在审理期间与女方达成和解,并如数给付和解金,女方表示不再追究张男本案刑事责任,依诽谤罪改判张男2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全案确定。

另一方面,张姓男子被控对女记者性侵未遂部分,台湾高等法院于111年间依强制猥亵罪2罪及强制性交未遂罪,判刑4年6月,案经上诉,由最高法院审理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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