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县警局获报后,报请云林地检署指派庄珂惠检察官侦办。搜证完备后,于同年1月8日下午,指挥警方持搜索票至养生馆及彰化县竹塘乡某农业合作社等处进行搜索,扣得现金新台币3万余元、帐册1批、监视器等物,并将被告林男(65岁)、越南籍外配何女(41岁)拘提到案,经本署检察官讯问后,认为被告2人涉嫌违反人口贩运防制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灭证之虞,向法院声请羁押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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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开案件日前侦查终结,认被告林男、何女均涉有人口贩运防制法之利用不当债务约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难以求助之处境,使人从事有对价之猥亵行为而未遂、意图营利而以不当债务约束他人,使人从事与报酬显不相当之工作、实行依我国法律有刑罚规定之行为、刑法第231条第1项之意图营利,而容留女子与他人为猥亵行为、第214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第305条恐吓危害安全等罪嫌,提起公诉。

经查,林男与何女是男女朋友,从108年起合伙在云林县西螺镇经营养生馆,并由林男自110年至112年间,以农场、养鸡场员工、家庭看护工等名义,透过仲介引进包含何女胞妹、弟媳等4名越南籍女子,并容留1名大陆籍配偶1名及5名越南籍配偶,在前开养生馆从事性交易与按摩工作。而该养生馆因收费较其他按摩店低廉,且何女要求服务人员平时尽量穿著低胸、露肩、短裤等性感服装进行按摩,按摩小姐于按摩时复刻意碰触男客大腿内侧敏感部位,或以胸部碰触男客,使男客性起后,再于按摩时间内协助男客进行打手枪俗称半套之性交易服务,以此减少按摩之劳力支出,并赚取小费。

养生馆价目表。翻摄画面
养生馆价目表。翻摄画面

林男、何女另强制非法引进来台之被害人越南籍女子A、B必须配合店内穿著,并以从事性交易也没什么关系等语,逼迫被害人A、B等从事性交易之行为,并按月收取违法引进来台的人头费用5000元,如有不从,即威胁解约遣返,并须付清在台期间包含劳、健保、退休准备金、就业安定费等雇主须负担之费用,以此胁迫、剥削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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