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出炉的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指出,现行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假释经撤销者,一律执行固定残余刑期20年或25年,而不分撤销假释原因是另外犯罪,或是违反感化教育、强制工作等保安处分,且没区别犯罪情节轻重,这样不符比例原则,也违反《宪法》第8条保障人身自由意旨,相关法条应于本判决宣示之日起,届满2年时失效。

另外,如果逾期未完成修法,司法机关对于无期徒刑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的个案,应依本判决意旨,作出符合比例原则的适当处置,而非必须固定执行残余刑期20年或25年。

至于这件释宪案的36名声请人当中,有14人可获最高法院重新裁定如何执行假释被撤销后的残余刑期,其余22人可由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于修法完成前,应裁定停止审理程序,等新法生效后依新法裁判,如果逾期未完成修法,最高法院应依释宪意旨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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