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被告与被害女童的妈妈是男友朋友,经常前往其彰化县的租屋处,2017年7、8月间某日,被告与当时年仅11岁的女童单独在租屋处,女童妈妈则去买菜,被告竟脱下裤子躺在床上,命令女童为他口交。女童因年纪幼小,只能听命行事,此时女童妈妈刚好返家,看到这一幕惊喊「你们2个在干嘛」,被告才赶紧穿上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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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女童的妈妈事后竟当做没这回事,不但未追究男友刑责,甚至不曾向男友及女儿问过此事,而女童怕妈妈会生气,担心2人会因此分手,也不敢向外人提起,但这件事一直在被害人心中留下阴影,直到妈妈与他分手后,2023年才鼓起勇气报案。
检警调查时,被害人母亲坦承当天进到间,确实撞见女儿趴著低头为男友「吹喇叭」,她一看就马上说「你们2个在干嘛」,他们2个就立刻起来,事后没有再问,也不打算对男友提告,「告来告去很麻烦」。
被告否认犯行,辩称从来都没有叫被害人帮他口交,他也没有跟被害人发生过性行为等语。
不过,由于被害人指证历历,与妈妈历次证述均相符,法官不采信被告的说词,审酌被告始终否认犯行,仅愿提出5万元之赔偿金而无法达成调解,目前从事泥水工,未婚,月收入约5、6万元等情状,依「对未满十四岁之女子犯强制性交罪」将他重判8年6月徒刑,以示惩儆。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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