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一审去年审理时,张男请求交保,法官问他交保能力如何,也就是能拿出多少保释金,张男说:「大约1万5至2万元。」他表示自己高职学历,之前从事餐饮,每月收入4至5万元,无须扶养家人。」但法官不准他交保,不过,张男承诺2名被害人,每月赔偿2人各5万元、8万元,第一期款项于今年3月10日给付,一审审酌张男已与2名被害人达成和解,去年11月轻判他2年2月徒刑。
上诉高院后,法官问张男如何赔偿每月13万元,他说:「我答应要赔偿的时候就想过了,我可以去身兼数职来赔偿他们。」法官又问张男,他答应的和解条件和收入差距过大,是否是为了减刑才和解,张男说:「母亲需要扶养,我当初的工作是在台北港做人力搬运,月薪3万1,但是我母亲是做餐厅的,餐厅那边的薪水比较高,我可以两边都工作,我当初也有想,就算1、2个月突然赔不出来,也可以去跟被害人协调下个月再多还一点。」
高院认为他先前在一审时供称:「从事餐饮,每月收入4至5万元,无须扶养家人。」到了高院却改口:「母亲需要扶养,之前在港口工作,月收入约3万1000元。」可见他对于原来从事的职业、是否需要扶养亲属等事项,前后供述不一,纵使他可以如愿兼职餐饮、港口工作,月收入也不超过8万元。
因此高院认定张男资力不佳,为了获得减轻刑罚,于一审调解程序时,轻易许诺自己无法履行的赔偿金额,此外,一名被害人具状向高院表示,张男承诺今年3月赔偿第一期款项,但根本没履行,「让我感到遭受二次诈骗,张男无诚意悔改,想假借调解取得从轻量刑」。因此高院加码改判张男3年徒刑,可上诉,并裁定他继续羁押。
此案高院合议庭审判长是廖建瑜,受命法官林孟皇,陪席法官林呈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