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59岁的陈男犯案时的辨识违法能力、控制行动能力都未欠缺,而警方获报抵达现场时,已锁定他涉案,因此陈男不符合自首要件,也没有《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的情形,因此均不得减刑。

审酌他因另案服刑后,于5年内故意再犯本件杀人罪,前科累累,未因前案执行完毕而心生警惕,对于刑罚的反应力薄弱,具有相当恶性,经过国民法官参与评议,并考量他犯罪时所受的刺激、犯罪手段及日后复归社会更生的可能性,新北地院今依杀人罪判陈男无期徒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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