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渊在康建生技工作时,常因操作机器问题与公司同事争执,被调到园艺课,他怀疑是赖敏男女儿主导此事,又唆使园艺课长刁难,遭洪姓女课长控告杀人未遂、房产又被假扣押,李男离职后工作不顺,家庭失和,将一切归咎于前公司,最后携3把枪闯入公司,一口气连杀4人,赖敏男身中2枪,抢救后逃过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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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幸存的赖敏男向李鸿渊及提供枪支的赖裕隆,提出医疗费、看护费、交通费、增加生活杂支费、不能工作损失、精神慰抚金等共计3400万元,另外还有女儿赖彦妤死亡支出丧葬费、扶养费损失、精神抚慰金合计1270万1733元,共求偿4670万1733元。
南投地院民事判决指出,李鸿渊同意原告赖男请求,赖裕隆则说他仅介绍枪支买卖,无杀人帮助故意,李也未说明是要杀人才买枪。赖敏男则主张,赖裕隆虽未直接参与杀人行为,但提供大量枪支与子弹,有因果助益关系,应负连带责任。
李鸿渊表示自己买枪是因为从小喜欢搜集「英雄主义的东西」,他曾向赖裕隆说有打猎嗜好,要打猎才买枪,赖裕隆并不知道他会拿枪杀人,5、6年前买枪是出于好奇把玩,当下并无其他想法,不然早就犯案。
法官审酌,原告主张赖裕隆与李鸿渊熟识,应该知道原告与李鸿渊之间纷争,方有买枪需求等,但原告臆测没有证据,赖裕隆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自然没有依据,予以驳回,原告请求李鸿渊给付4670万1733元有理由,则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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