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裁定指出,柯文哲经讯问后,对声押书所指部分事实不争执,有柯文哲等被告、共犯、证人等陈述内容,以及相关卷证资料佐证,又柯文哲明知增加过高、超过560%的容积给予京华城一案违背法令,竟仍执意为之,贯彻意志、昭然若揭,致使沈庆京的京华城案获不法利益200余亿元,认定柯文哲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嫌重大。

法官认为,就目前京华城案声押书所述内容与检察官掌握的案情,虽形式上已符合《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要件,但柯文哲所为仅是他单纯图利京华城主席沈庆京、又或与沈庆京期约甚至收受违背职务贿赂,仍有待检察官依调查获得的具体证据查明,而侦查是浮动状态,会随证据及资料获得逐渐形成具体的犯罪轮廓,甚至转成贿赂罪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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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还认为,柯文哲为避免受到重刑,既使暂时坦承部分事实,仍有可能于将来避重就轻、翻异前词,甚至勾串共犯或证人,且柯文哲供述仍与同案已被羁押的威京集团主席沈庆京、北市议员应晓薇、北市前副市长彭振声等所述不一,为保障柯文哲将来反对诘问权及证人证言的贞洁,且柯文哲目前所涉犯罪重的《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确有事实足认柯文哲有因犯重罪而有灭证及勾串共犯、证人之虞。

此外,法官考量柯文哲权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维护的动态平衡,并审酌《宪法》比例原则,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对勾串共犯或证人并无有效预防规定,也无法如《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以仅能于柯文哲逃逸时没入保证金具保担保,另为保全证据,经衡量后,因本案为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庆京在京华城案获有200余亿元不法利益,影响社会层面深远,应偏向公共利益维护,认定无法以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羁押必要,因此依《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羁押柯文哲并禁止接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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