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书,被害人生理性别虽为男性,但性别认同(社会性别)为女性;被害人的配偶与林姓男子同在高雄监狱服刑而结识,2021年5月林男先出狱,被害人配偶请他转交1封书信给被害人,并帮被害人找工作。
林男出监当天先与被害人电话联系,相约在高雄楠梓火车站见面,但林男并未将书信交给被害人,而是借口放在他嘉义的住处,邀被害人前往嘉义拿取书信。同年5月底,林男利用被害人到其住处拿信的机会,动手抚摸对方生殖器,被害人明确表示不要,林男以「如不配合就让你老公在监狱里不好过」等语胁迫被害人就范,最终以对被害人口交、肛交等方式性侵得逞。
林男坦承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但辩称双方是你请我愿,被害人还令他使用润滑液后,引导他以下体进入被害人的肛门,双方为合意性交,并无违反被害人意愿。辩护人也称,本案只有告诉人的单一指诉作为证据,且告诉人指诉内容反复;被告与告诉人曾交往过,告诉人因不满被告和他分手,才挟怨报复提告性侵。
不过,嘉义地院法官发现被害人有轻度身心障碍,虽对被性侵的细节前后陈述不一致,但就自己遭受性侵害的情节主轴,在专业司法询问员之协助询问下,已证述明确,并认为林男及辩护人的说词均不足采信,一审依强制性交罪将林男判刑6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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