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男子的女友与被害少女结识,两人因故有嫌隙,男子为了替女友出头,以打工为理由,邀约少女外出,并前往车站搭载她上车,但却是载往其它目地,并将少女囚禁在嘉义某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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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在软禁期间,遭到男子徒手殴打3次以上,导致背部挫伤、右大腿擦伤、瘀青等,男子更违反少女的意愿下,强制性交13次得逞。

由于少女的父母联系不上少女,只好向警方报案求助,警方根据监视器等方向,找寻约1个月,才终于在该住所找到少女。少女的父母得知女遭到囚禁,身体又遭到侵犯,气得提告。检方依法对男子提起公诉。

法官审理时认为,被告男子为了替女友出头,以及满足自己的性欲,将少女囚禁在异地,对其作出性侵、殴打行为,实属不该,考量男子坦承犯行,但仍未与少女达成和解,因此处以上述徒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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