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陈姓男子(34岁)去年9月30日中午12时52分许,在桃园市中坜区华祥二街7号前,因故与钟姓男子发生争执,先徒手推挤、殴击钟男倒地后,即持一旁灭火器掷打钟男,续以拳头再殴击其头部,再以脚踩踏头部后始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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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男经旁人报案送医后捡回一命,惟受有脸部多处撕裂伤、左侧眼睑及眼周围开放性伤口、左眼血肿瘀伤等伤害,案经钟男报警究办,由警方循线逮捕陈男到案送办。
桃园地院审酌陈男仅因一时口角,竟持灭火器、徒手攻击钟男头部,造成钟男伤势非轻,犯后虽坦承犯行,然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亦未赔偿,依伤害罪嫌判处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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