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靖恩吃鼎王「霸王餐」的时间为今年3月23日,距离她3月18日在台中市北区某超商偷喝25元饮料,仅过了5天,而她偷吃他人外送餐则是在今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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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起诉指出,林靖恩明知自己并无支付消费款项之能力及意愿,今年3月23日11时45分许,到台中北区鼎王麻辣锅汉口店,点选价值共3130元的餐点 员工误信她有付款能力而陷于错误提供餐点。没想到,同日12时36分许,林靖恩趁该店店员疏未注意,趁隙离去,以此方式诈得价值3130元之餐点费。

案经店家向警方报案,林靖恩经检警传唤到案,始终保持缄默,拒绝回答,被检察官依诈欺取财罪起诉。台中地院审理时,林靖恩坦承犯行,并与店家达成和解,林赔偿店家3200元,同时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法官考量林靖恩患有精神疾病,与店家和解并履行完毕,和解金额已超过其犯罪所得,以及教育程度、家庭经济等情状,依诈欺取财罪将她判处罚金新台币1000元,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1仟元折算1日。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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